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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7-04 15:39

〔記者張文川/台北報導〕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,任內辦理林內鄉焚化廠工程,被控期約收賄3000萬元,案經四度更審,台南高分院前年10月更四審依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,判處張榮味8年有期徒刑、褫奪公權4年,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,張榮味必須入獄;最高法院已通知最高檢察署,啟動防逃機制。

trivago同案共犯、時任林內鄉長陳河山,也依收受賄賂罪判刑8年、褫奪公權4年定讞。張榮味一審被判刑14年,二審、更一審改判無罪,更二審、更三審都判刑9年trivago 訂房系統,更四審改判8年。

判決指出,2002年雲林縣政府斥資33億元,興建林內鄉焚化廠,檢調查出,達和公司與鼎旭開發公司為取得焚化廠興建營運權,於2000年間謀議行賄地方主官,尋求虛增土地款。

同年10月鼎旭董事長徐治國,透過地方黑道人士林清標引介,向張榮味表達願付3000萬元給張,希望張能「照顧」焚化爐計畫,獲張榮味同意,雙方達成期約賄賂合意;達和業務專員黃輝強則遊說行賄陳河山,達成1800萬元期約賄賂的合意,並在1年半內分期實付1775萬元給陳。

更四審認為,張榮味是雲林縣長兼縣府土地開發審查會主委,有權批核焚化爐興建案;達和公司將賄款隱藏於土地款的公關費中,以掩飾行賄的資金來源,編列7000萬元公關費,其中3000萬元用來行賄張榮味,3000萬給林清標,靠他的黑道力量讓工程推展順利,1000萬是徐治國的酬勞。

雖然徐治國私自將7000萬元花用殆盡,面對自稱張榮味的呂姓白手套的催款,才不得已匯款1000萬至呂的美國帳戶,更四審認為,無論張榮味有無實際收到錢,根據多位證人的說詞,張榮味確實與業者達成期約收賄3000萬元的合意,非常明確,否則徐也無須匯款給呂。

張榮味、陳河山上訴,最高法院今認定,更四審對於張的期約收賄犯行已論述詳盡,也逐一解釋不採信張、陳辯詞的理由,量刑亦適當,判決並未違背法令,兩被告只在已辯駁、論證過的枝節處爭辯,上訴沒有理由找飯店 trivago,駁回上訴定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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